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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平台须建立黑名单制度

作者:时间:2016-11-17点击:5923

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国内提供直播平台逾300家

  目前,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广泛应用于娱乐互动、新闻报道等领域。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平台数量还在不断增长。有的网络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传播违法违规内容,还有的平台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介绍,目前绝大部分的直播平台不仅业务主播没有新闻资质,甚至连平台本身也不具备新闻资质。

  他认为,这些不具备法律资质的网络直播活动,一方面严重违反了规定,造成了互联网新闻采编和发布活动的混乱;另一方面,大量以片面追求点击量和商业效果,忽略新闻真实的“标题党”和“谣言党”充斥互联网直播市场,严重侵害了公众知情权,危害了社会稳定。

平台及发布者应接受公众监督

  此次出台《规定》的一大亮点是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提出了“双资质”要求。

  《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服务发布者应当加强管理,注重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依据职责,做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十大关键词

取得资质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落实责任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先审后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对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即时阻断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来源可溯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动管理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实名认证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信用管理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黑名单管理制度。

资料存档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明确权责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解读

遏制新闻侵权和虚假新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专家称,《规定》强调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直播的“双资质”制度,这最大程度地遏制了新闻侵权和虚假新闻的不良影响。

  朱巍认为,因此《规定》强调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直播的“双资质”制度,即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必须依法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同时,《规定》针对新闻信息服务直播的传播速度和影响程度等特点,明确了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的“先审后发”制度。这就最大限度地在新闻生产端口上保证了新闻的真实性和公众的知情权,最大程度地遏制了新闻侵权和虚假新闻的不良影响。

  “在秒拍和网络直播时代,有视频不一定有真相。例如一些截头去尾的视频,不能反映事实的全貌,很容易产生误解误读,在受众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情绪化的阅读效果。”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说,不管是拍摄者还是平台提供者,都要把握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有鉴别和把关的义务。

网络直播出现违规表演倾向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网络直播中广泛存在为追求商业利益,网络主播忽视法律和道德底线,以“性暗示”、“爆粗口”、“搏出位”、“靠炒作”、“猎奇”为代表低俗化和无底线的趋势,网络直播已经出现蜕变成违法违规表演的显著倾向。

  朱巍说,针对网络直播中出现的这些问题,结合网络直播的即时性、广泛度和控制力等特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应该落实“主体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不单纯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应对利用其平台服务产生的内容履行勤勉监管者和技术控制者责任,包括监管制度上的责任、技术上的责任、真实身份认证制度责任以及信息安全责任。

  汕头大学国际互联网研究院院长、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方兴东表示,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需要这个行业中的企业要有基本的主体责任感。尤其是行业的领先者和领导者,是行业秩序的奠定者,是行业规范和标杆当仁不让的确立者和维护者。

即时阻断可避免事态扩大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部长、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规定》还结合互联网新闻直播服务一旦造成恶劣后果就无法挽回的这一特点,要求服务提供者有能力做到即时中断直播。这样,即便直播活动出现意外,也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在第一时间避免事态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确实做到直播内容的可管、可控,避免极端、突发事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和学习秩序造成冲击和不良影响。

避免低俗文化侵蚀青少年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表示,弹幕是年轻人喜欢的表达方式,很有趣,很生动,能起到很好的互动效果。但是,弹幕中有一些偏离主流价值观的内容,如性别歧视、地域歧视、低俗文化等,不能任由泛滥,直播平台更需做好把关,避免一些亚文化的东西对青少年构成侵蚀。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网民一方面要加强媒介素养,注意不跟风、不传谣,一方面也要自觉抵制网络直播中的不良风气,不给那些用违法内容“博眼球”的网络主播提供市场。

上“黑名单”主播将无法要挟平台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首先《规定》开创性地将网络主播的信用等级与平台对其的管理和服务直接挂钩。拥有越高信用等级的网络主播,就有可能获得越高的直播权限和收益,反之,喜欢“打擦边球”、“耍小聪明”,甚至靠“炒作”或违法违规直播获取关注的主播,信用等级就会降低,信用降得越低,直播权限和收益也就越低。

  朱巍认为,其次《规定》明文要求建立失信主播的“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制度在网络直播行业中的意义与其他行业不一样,很多网络平台为了商业利益,不惜违背法律底线去“留住”能够“获利”的网络主播,即便明知某些主播是“问题主播”,平台也不敢轻易“得罪”他们,因为担心主播们会“跳槽”去别的平台。

  他表示,建立黑名单制度后,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将“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向省级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这样一来,“黑名单主播”将不能肆意“用脚投票”来“要挟”平台,也就让法治与诚信重新回归到直播市场。